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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9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同意选举潘春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详见附件),将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公司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9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潘春华个人简历潘春华女士:198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居留权。2004年3月入职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行政管理中心行政部部长、行政管理中心副总监。目前担任公司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兼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

潘春华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潘春华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潘春华女士作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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