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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每股39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2019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5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一、 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715,7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3%,最高成交价为30.5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5.0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0,036,997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和节奏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委托时间段符合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未达到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3月13日)前五个交易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12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8,351,500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2,087,875股)。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继续推进本次回购事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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