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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 6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 7

第六章 附则 ...... 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五)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熟悉和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监督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五)电话咨询、邮件咨询及互动易咨询;

(六)现场参观或一对一沟通;

(七)媒体采访与报道;

(八)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九)参与第三方组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十)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三)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四)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涉及商业秘密类不宜对外披露或不宜提前披露的公司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出现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擅自私下或公开披露不宜披露的公司信息的,视该行为情节、性质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公司有权以不同方式追究其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

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第三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第四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按照本公司《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

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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