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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药业: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宜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宜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涉及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获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获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获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获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获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后,监事会将披露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事项的核查意见

1、获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获授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9月15日,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37.0012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授予价格。

(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宜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安万学 靳如珍 游何宇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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