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信会师函字[2021]第ZC1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或“申报会计师”)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奈儿”、“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报会计师。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文件已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于2021年1月27日提交了电子化封卷申报文件,于2021年2月10日领取了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1号)。
申报会计师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2021年5月16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发行人无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5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以下简称“257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
1、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 “信会师报字[2018]第ZC10107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113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180号”、“ 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266号”)。
2、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业绩波动不影响公司本次发行事宜。除此之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尽调报告等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等相关经办人员、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将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发行。
20、发行人在发行时不存在利润分配事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综上所述,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发行人无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和《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的事项。本次发行仍符合发行条件。
(本页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梁肖林 | 胥春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杨志国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