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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隆雅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4.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按照规定回避表决。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情况和回避表决情况。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上述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在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审议。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要把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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