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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6

1、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35.70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3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35.70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迎彦 潘玲曼 杨 柏

2020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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