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柳秋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柳秋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情况,我们认为:柳秋杰先生具备其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经验管理能力及专业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或市场禁入的情形。
3、我们同意聘任柳秋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刘志鸿先生、张立杰先生、李春瑜女士、王铁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春瑜女士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王铁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刘志鸿先生、张立杰先生、李春瑜女士、王铁成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情况,我们认为:刘志鸿先生、张立杰先生、李春瑜女士、王铁成先生具备其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经验管理能力及专业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或市场禁入的情形。
3、我们同意聘任刘志鸿先生、张立杰先生、李春瑜女士、王铁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春瑜女士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王铁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刘志鸿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刘志鸿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情况,我们认为:刘志鸿先生具备其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经验管理能力及专业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或市场禁入的情形。
3、我们同意聘任刘志鸿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宁学贵 高秀华 张志国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