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尔”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科力尔调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号)核准(以下简称“非公开”),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041,666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20元,共计募集资金499,999,987.2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税)9,999,999.74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89,999,987.46元,已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于2021年7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外的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税)1,703,812.9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8,296,174.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70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安排和调动资源,公司综合论证了项目当前市场环境,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战略决定对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作出细节调整。公司智能电机与驱控系统建设项目原计划在湖南祁阳市新建厂房建设投入,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智能电机与驱控系统业务发展现状,公司在祁阳县厂房的产能已经接近饱和,现有生产场地布局已无法满足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为更好支撑公司智能电机与驱控系统业务发展,完善公司产能布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本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在惠州购置土地新建厂房后投入生产本次调整能更好地发挥募投项目建设成果,服务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规划。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拟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在募集资金拟使用总金额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调整募投项目“智能电机与驱控系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原计划投资金额 | 现拟投入金额 | 增减情况 |
1 | 建设投资 | 35,640.67 | 45,088.29 | 9,447.62 |
1.1 | 土建及装修工程费 | 5,178.48 | 14,626.10 | 9,447.62 |
1.2 |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29,604.19 | 29,604.19 | - |
1.3 | 软件购置费 | 858.00 | 858.00 | - |
2 | 预备费 | 1,782.03 | - | -1,782.03 |
3 | 铺底流动资金 | 7,665.59 | - | -7,665.59 |
4 | 项目总投资 | 45,088.29 | 45,088.29 | - |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主要为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细节调整,是公司在综合论证项目当前实施要求及后续建设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战略而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变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科力尔本次调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 耀 | 陈正元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