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0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前述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