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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大博医疗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联系电话:138 1868 3597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联系电话:189 8987 171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12月1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2.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售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下限、特定条件下延长限售期、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特别减持要求、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不适用
诺关于公司上市(以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承诺人将严格依照《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股份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4.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公司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5.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信息披露的承诺不适用
6.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7.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承诺不适用
8.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专利诉讼的承诺不适用
9.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0.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17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7年1月17日,因我公司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要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在重大事项报告、营业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证券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部规范经营。 2、2017年2月8日,因我公司北京好运街营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年双11活动宣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收益,违反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深圳证监局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已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案,已按方案落实合规检查。 3?2017年9月21日,我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问题收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18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于2017年10月底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4?2017年9月28日,深圳证监局因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58号),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GUO SONG、财务总监高明玉分别出具了《警示函》。 优博讯已制订了相关事项的整改措施,并于2017年11月报送并披露了《整改报告》。 5、2017年11月13日,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28号)。指出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更换和未及时报备经营范围变更事项。 国元证券高度重视,责成并指导营业部对证照管理、内控建设、日常管理等进行风险排查和梳理,逐项整改落实,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17年5月24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号)。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耸 徐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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