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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生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有关活动方案;

(十八) 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 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 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六)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给予处罚,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备注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选项:A-面谈;B-电话;C-传真;D-电子邮件;E-书面报告;F-其他(详细列明)。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选项:A-商议筹划;B-论证咨询;C-合同订立;D-内部报告;E-流转传递;F-统计编制;G-审批决议;H-其他(详细列明)。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需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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