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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关于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1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减持预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曹国路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6%),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职务持股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股)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曹国路董事10,725,0004.59%1,300,0000.5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不超过1,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56%(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将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5、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25元(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三、本次减持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曹国路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曹国路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曹国路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曹国路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继续关注本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督促曹国路先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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