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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2022上半年度公司未进行对外担保,亦未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严格执行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就《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倪宣明

杨忠智

袁康

苏为科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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