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20 |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 公告编号:2020-052 |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TAN CHOON LIM(陈春霖)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6、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103号德赛西威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39,014,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8209%。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27,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727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514,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233,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60%。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使用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2021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2021年度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提取铺底流动资金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