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0 公司简称:德赛西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年8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 7
(二)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 7
(四)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 7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 9
(六)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条件 ...... 10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2
(二)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3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4
(五)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 14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4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5(八)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5
(九)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16(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6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6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8
1、备查文件 ...... 18
2、咨询方式 ...... 18
一、释义
德赛西威、本公司、公司 | 指 |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 | 指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股本总额 | 指 | 指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办法》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指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
《工作通知》 | 指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 |
《工作指引》 | 指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 |
《公司章程》 | 指 |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国资委 | 指 |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德赛西威提供,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激励计划对德赛西威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德赛西威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德赛西威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德赛西威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德赛西威对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德赛西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由上市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德赛西威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绩优管理人员、绩优技术及专业骨干采取的长效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48人,具体包括:
1、绩优管理人员;
2、绩优技术及专业骨干。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二)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5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55,000万股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 | 获授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总量比例 | 占总股本比例 |
绩优管理人员、绩优技术及专业骨干(948人) | 550 | 100.00% | 1.00% |
合计(948人) | 550 | 100.00% | 1.00% |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国资委审核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5、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03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8.0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其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的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六)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2年每股收益不低于1.09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2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3年每股收益不低于1.18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4每股收益不低于1.27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4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5%。 |
注:(1)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则在计算营业收入和每股收益时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营业收入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2)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公司总股本;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0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
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解除限售比例 | 1.0 | 0.6 | 0 |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实施本计划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范围及分配、授予数量、股票来源、资金来源、获授条件、时间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通知》《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激励计划中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股东的同时,形成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本激励计划能够较好的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5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55,000万股的1%。符合《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德赛西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作指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通知》《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存在2年限售期,3年解除限售期,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时间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德赛西威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德赛西威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解除,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在激励计划中的会计处理部分已对计量、提取和核算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做出相应说明。且该计量、提取和核算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相关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和“现金分红比例”,。上述指标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指标考核体系,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能综合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在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方面的能力和运营质量。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激励计划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业绩指标选择及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工作指引》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德赛西威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激励计
划的实施尚需以下法定程序:
(1)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德赛西威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备查文件
(1)《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2、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吴若斌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