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作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收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要审议相关事项,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提交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资料,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看好产业链上游发展, 购买奥迪威相关股权事项有利于公司完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明良 | 罗中良 | 徐焕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