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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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趣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盈趣科技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盈趣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2号)同意,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7,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2018年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38,016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5,516万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8,0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52%,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8%。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授权,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权日/授予日为2018年8月22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26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369,500股,公司股份总数由455,160,000股增加至458,529,500股,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均由人民币455,16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458,529,500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9月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8)第350ZB004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9月3日止,公司已收到26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出资款人民币92,357,995.0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369,5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88,716,796.89元(已扣除不含税发行费),全部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出资。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58,529,5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84,668,225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92,659,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8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3,861, 2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1%。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如下: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股东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椿投资”)、厦门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坡松投资” )承诺: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股东正欣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欣和投资”)承诺: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自本公司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2016 年 2 月 29 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公司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果自本公司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公司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股东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投资”)、 横琴齐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兴齐创”)、靖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烨投资”)、滕达承诺: “本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自承诺人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果自承诺人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股东宁波兴富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富致远”)承诺:“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自本单位受让万利达工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2016 年 7 月 13 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单位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果自本单位受让万利达工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单位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股东肖林荣等 43 名自然人承诺: “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作为公司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
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3、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4、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公司股东兼董事、总经理林松华先生及公司董事会新增的其他承诺事项详见本核查意见“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之“a、关于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补充承诺”及“b、公司董事会关于监督林松华先生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的具体内容。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2,659,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079%,实际可上市流通为59,963,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77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1 | 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7,231,450 | 37,231,450 | 11,760,663 | 注1 |
2 | 厦门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400,000 | 14,400,000 | 8,065,152 | 注2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3 | 宁波兴富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320,000 | 6,320,000 | 6,320,000 | |
4 |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 3,611,520 | 3,611,520 | 3,611,520 | |
5 | 靖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920,000 | 1,920,000 | 1,920,000 | |
6 | 肖林荣 | 1,758,720 | 1,758,720 | 1,758,720 | |
7 | 钟扬贵 | 1,553,280 | 1,553,280 | 1,553,280 | |
8 | 正欣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440,000 | 1,440,000 | 1,440,000 | |
9 | 张继 | 1,461,480 | 1,428,480 | 1,428,480 | 注6 |
10 | 陈永新 | 1,344,000 | 1,344,000 | 1,344,000 | |
11 | 李光得 | 1,337,200 | 1,267,200 | 1,267,200 | 注6 |
12 | 滕达 | 960,000 | 960,000 | 960,000 | |
13 | 吴臻玮 | 1,001,400 | 950,400 | 950,400 | 注6 |
14 | 邱汉昌 | 927,776 | 907,776 | 907,776 | 注6 |
15 | 伍加君 | 882,432 | 882,432 | 882,432 | |
16 | 陈奕锋 | 836,352 | 836,352 | 836,352 | |
17 | 李立锋 | 881,776 | 811,776 | 811,776 | 注6 |
18 | 吴国民 | 760,320 | 760,320 | 460,320 | 注3 |
19 | 蒋晓东 | 760,320 | 760,320 | 760,320 | |
20 | 邱章友 | 826,288 | 756,288 | 756,288 | 注6 |
21 | 吴丽英 | 802,912 | 750,912 | 750,912 | 注6 |
22 | 叶小亮 | 756,688 | 746,688 | 746,688 | 注6 |
23 | 赵超强 | 709,632 | 709,632 | 409,632 | 注4 |
24 | 朱金土 | 604,240 | 594,240 | 594,240 | 注6 |
25 | 林泽勇 | 570,240 | 570,240 | 280,240 | 注5 |
26 | 许晓荣 | 570,240 | 570,240 | 570,240 | |
27 | 邓瀚 | 570,240 | 570,240 | 570,240 | |
28 | 陈健全 | 557,568 | 557,568 | 557,568 | |
29 | 黄建设 | 546,176 | 514,176 | 514,176 | 注6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30 | 曾韶丰 | 516,880 | 506,880 | 506,880 | 注6 |
31 | 范燕 | 545,208 | 494,208 | 494,208 | 注6 |
32 | 王天成 | 488,376 | 485,376 | 485,376 | 注6 |
33 | 黄英杰 | 520,576 | 480,576 | 480,576 | 注6 |
34 | 刘勇民 | 476,192 | 456,192 | 456,192 | 注6 |
35 | 涂秀萍 | 469,520 | 443,520 | 443,520 | 注6 |
36 | 林小萍 | 415,504 | 405,504 | 405,504 | 注6 |
37 | 卓剑鸿 | 352,512 | 352,512 | 352,512 | |
38 | 吴连德 | 345,440 | 325,440 | 325,440 | 注6 |
39 | 詹国锋 | 322,768 | 312,768 | 312,768 | 注6 |
40 | 郑小平 | 311,040 | 311,040 | 311,040 | |
41 | 许小凯 | 330,656 | 310,656 | 310,656 | 注6 |
42 | 罗道钟 | 304,128 | 304,128 | 304,128 | |
43 | 毛良 | 287,440 | 277,440 | 277,440 | 注6 |
44 | 张国忠 | 257,280 | 257,280 | 257,280 | |
45 | 吴燕青 | 240,768 | 240,768 | 240,768 | |
46 | 张兴财 | 228,096 | 228,096 | 228,096 | |
47 | 庄丽华 | 252,336 | 222,336 | 222,336 | 注6 |
48 | 何永康 | 215,424 | 215,424 | 215,424 | |
49 | 李敬俊 | 200,080 | 190,080 | 190,080 | 注6 |
50 | 横琴齐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0,080 | 190,080 | 190,080 | |
51 | 黄艺敏 | 172,736 | 164,736 | 164,736 | 注6 |
合计 | 93,345,290 | 92,659,290 | 59,963,655 |
注1: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兼董事、总经理林松华先生,其直接持有惠椿投资约68.4120%的合伙份额(惠椿投资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49.88万元,其中林松华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均为人民币307.772万元),即通过惠椿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5,470,787股。林松华先生将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关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期限等相关承诺。
注2:厦门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股东兼董事、总经理林松华先生,其直接持有山坡松投资约43.9920%的合伙份额(山坡松投资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00万元,其中林松华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均为人民币263.952万元),即通过山坡松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334,848股。林松华先生将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关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期限等相关承诺。
注3:吴国民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760,320股,其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300,000股,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注4:赵超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709,632股,其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300,000股,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注5:林泽勇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570,240股,其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90,000股,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注6:上述股东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由首发前限售股及股权激励限售股两部分组成,上表中股东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减去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的差异数均为股权激励限售股。
5、公司股东兼董事、总经理林松华先生通过惠椿投资和山坡松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分别为25,470,787股和6,334,848股,共计31,805,635股。公司股东、董事及总经理林松华先生及公司股东惠椿投资将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同时,林松华先生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解锁事项将分别履行《关于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补充承诺函》和《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监督林松华先生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函》。
①公司股东兼董事、总经理林松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a、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兼董事和总经理林松华先生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b、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林松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5,395,11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6.68%。就林松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林松华出具了《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持股总数的2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②公司股东惠椿投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a、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37,231,45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9.79%。就惠椿投资所持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惠椿投资出具了《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单位所
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2)本单位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单位持股总数的5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单位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单位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单位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单位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③公司股东兼董事、总经理林松华先生及公司董事会新增的承诺事项,具体如下:
a、关于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补充承诺
公司股东兼董事、总经理林松华先生承诺:“林松华先生作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兼董事、总经理,现就本人直接持有及通过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本人承诺将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保证不违规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将在盈趣科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盈趣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盈趣科
技。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b、公司董事会关于监督林松华先生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公司的股东兼董事、总经理林松华先生遵守及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果林松华先生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董事会将依法披露并及时收回林松华先生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所有收益。本承诺函自本公司董事会签署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公司股东兼董事、总经理林松华先生及公司股东惠椿投资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无。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数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384,668,225 | 83.89% | 0 | 92,659,290 | 292,008,935 | 63.68% |
高管锁定股 | 1,138,725 | 0.25% | 0 | 0 | 1,138,725 | 0.25%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3,369,500 | 0.73% | 0 | 0 | 3,369,500 | 0.73% |
首发前限售股 | 380,160,000 | 82.91% | 0 | 92,659,290 | 287,500,710 | 62.7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73,861,275 | 16.11% | 92,659,290 | 0 | 166,520,565 | 36.32% |
三、股份总数 | 458,529,500 | 100.00% | 92,659,290 | 92,659,290 | 458,529,500 | 1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招商证券对盈趣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许德学 江荣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0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