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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267名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的254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165名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的13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三、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是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和《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独立董事:王宪榕、齐树洁、兰邦胜

2020年0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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