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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年报信息
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
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
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实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调查核实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发现错误,仍不积极纠正,致使危害后果更加严重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三章 更正程序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级、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其他与年报
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
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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