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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2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
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也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
券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动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8 号)规
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8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提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
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适用。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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