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签订<飞机买卖协议>和<飞机买卖通用条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商飞”)签订《飞机买卖协议》和《飞机买卖通用条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飞机机队规模的稳步提升,公司和中国商飞均具备履行协议必要的履约能力,相关协议条款遵循了一般商业及行业惯例,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签订<飞机买卖协议>和<飞机买卖通用条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工、董小英、岳喜敬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