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出售飞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划出售3架CRJ-900NG型飞机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出售飞机的价格根据飞机的具体情况,以飞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并考虑飞机融资租赁期间的财务费用支出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出售飞机交易对方具备必要的支付能力,交易对价不能收回的风险较低。本次出售飞机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出售飞机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工、董小英、岳喜敬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