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足够能力,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立场,高质量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情况较为熟悉,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保持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工、董小英、岳喜敬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