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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川智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8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2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及工作目标相挂钩原则;
    (三)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四)收入水平与市场薪酬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五)奖惩分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确定、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行政中心、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其他岗位 
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标准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按基本薪酬最高的单项职
务领取相应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在的岗位及
所担任的职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年度薪酬确定依据:按其岗位性质,根据其在经营、
管理过程中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和责任目
标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综合确定。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固定发放,绩效薪酬按考核结果发放。每年具体的基本薪
酬标准及绩效薪酬分配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评确定。
    第十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津贴或薪酬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
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状
况,确定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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