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4:50 开始,会期
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6 月 18 日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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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淡水河口南岸东莞三
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行政楼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李军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3,029,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243,298,220 股的 67.008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63,029,32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243,298,220 股的 67.008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43,298,220 股的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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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非独立董事选举》;
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林海川先生、林南通先生、黄韵涛先
生、李军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林海川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 163,029,32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20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80%。
1.02 选举林南通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 163,029,3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80%。
1.03 选举黄韵涛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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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163,029,3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80%。
1.04 选举李军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 163,029,3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8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独立董事选举》;
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高香林先生、巢志雄先生、肖治先生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高香林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 163,029,3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80%。
2.02 选举巢志雄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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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163,029,3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80%。
2.03 选举肖治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 163,029,3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8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刘彦先生、陈世新先生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甘
毅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刘彦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 163,029,3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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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选举陈世新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 163,029,3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8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 163,029,9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赞成 163,029,9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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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 163,029,9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赞成 163,029,9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30,276,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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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18 年 6 月 20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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