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宏川智慧: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8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0-106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8月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0年8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其中:董事黄韵涛、巢志雄、肖治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林海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审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8)。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1ZA08488号)。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海川、林南通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附后),全文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2020年8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名称变更并修订相关工作细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委员会更名为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原《董事会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为《董事会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制度全文。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董事会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林海川为主任委员,林南通、黄韵涛、李军印为委员,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0-111)。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8日

《公司章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1,317,508元。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3,712,760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1,317,508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3,712,760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贷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贷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但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资助(含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但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项: 1、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二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审议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事项; (二十三)审议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 本章程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如公司以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则风险投资不包含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包含以下情形: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类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 (二十二)审议下列衍生品投资事项: 1、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 2、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 本章程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本章程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但不包含以下情形: 1、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投资。 (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易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选任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九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 ...... (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 ...... (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但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审议公司进行的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审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但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审议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证券投资。 公司进行的提供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审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
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公司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创新实施方案、办法和措施,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实施; (二)对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配套资金投入及重大技术改造投入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公司安环健及创新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办法、措施,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实施; (二)对公司的重大安环健配套资金投入及重大改造投入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监督各子公司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投入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四)组织公司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建立完善内、外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透明,规范有序;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及技术创新措施,明确责任及完成时限,并追踪落实效果。(三)监督各子公司安环健及创新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四)组织公司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检查,建立完善内、外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体系,确保安环健工作高度透明,规范有序;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环健及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及创新措施,明确责任及完成时限,并追踪落实效果。 (六)监督子公司安环健及创新投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安环健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简历:

林海川 1972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本科、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香港城市大学博士。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劳动模范称号,杰出莞商,中国优秀创新企业家,多次荣获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称号。东莞市政协常务委员、茂名市政协常务委员、中国民主同盟东莞市委员会副主委、东莞市茂名商会会长、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会长。曾主要任东莞市虎门化工贸易公司总经理,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等;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东莞市宏元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宏川实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宏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通宏川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宏川化工(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前海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大宝赢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大宝赢(太仓)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大宝赢如皋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宏川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东莞市松园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东莞市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市宏图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得有限公司董事,正冠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市卓丰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宏川智能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宏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宏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快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快易(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市快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绿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莞民投联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林海川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488.20万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董事林南通先生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林海川先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查询最

高人民法院网,林海川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林南通 1944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开大学化学专业本科,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主要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研究所技术副所长,茂名石化公司南海高级润滑油公司总经理,茂名石化公司外事处处长,中石化国际事业茂名公司总经理,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总顾问等;现任公司董事,东莞市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林南通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30.33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海川先生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林南通先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林南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黄韵涛 1969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南理工大学有机化工专业本科、工商管理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博士。太仓市政协委员,太仓市港区商会会长。曾主要任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福地电子材料经营部部长,东亚融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经理,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宏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等;现主要任公司董事,高级副总经理,太仓阳鸿石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熟宏智仓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大宝赢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金联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黄韵涛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0.82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黄韵涛先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黄韵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军印 1970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金融专业本科,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主要任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宏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公司董事、高级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绿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军印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2.10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李军印先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李军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