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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现金管理制度(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结构
性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
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现金管理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
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及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
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单笔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不含审计
净资产 10%),由总经理审批并由财务部进行管理。
     (2)现金管理单笔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3)现金管理单笔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九条 公司单笔现金管理到期后,继续滚存的,视为一笔交易,公司需按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现金管理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现金
管理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4)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现金管理的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管理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
程序进行:
     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现金管理的部门及
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履行现金管理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现金管理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
务部编制现金管理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告现金管理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现金管理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现金管理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现金管理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现金管理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处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风
险评估和监控。审计处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
动。
     第十九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现金管理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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