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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8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3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的项目名称、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推迟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变更“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件园林机械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同时授权董事长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的土地购置费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并由公司管理层负责项目变更后的备案工作。公司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因此,鉴于“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件园林机械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实施主体已变更为公司,公司就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于近日注销原专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4号)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22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4,639,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811,470.4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8,827,729.5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了“天健验〔2018〕75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首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九州证券于2018年4月24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专户账号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294056200018800012175
2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06211202011675
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403974235620
4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294056200018800012251
5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06211207000869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保荐机构

九州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4056200018800012175,截至2019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5471.61万元,另有500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未到期,该账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为10471.6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件园林机械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专户系甲方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件园林机械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所开设的专户,并按实际需求以借款形式转入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专户,由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进行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现由于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甲方,签署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本专户将作为甲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件园林机械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的专户,直接进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晶晶、詹朝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九州证券、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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