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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预案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4、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5、董事会制定的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效的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时间,是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建设项目的客观实际,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军明、俞小莉、吴晖

2020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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