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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9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审查,陈莉莉女士、王颖女士、汪剑飞先生、张真路先生具备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陈莉莉女士、王颖女士、汪剑飞先生、张真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

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谢进城先生、全怡女士、施先旺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超过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证券分析师。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谢进城先生、全怡女士、施先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邓鹏谢进城全怡

2022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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