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认真审阅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而发生,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赵世君:
2021年12月29日
独立董事签字:
谢建伟:
(SEAH KIAN WEE)
2021年12月29日
独立董事签字:
彭颖红:
2021年12月29日
独立董事签字:
薛锦达: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