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赵世君:
2022年1月20日
独立董事签字:
谢建伟:
(SEAH KIAN WEE)
2022年1月20日
独立董事签字:
彭颖红:
2022年1月20日
独立董事签字:
薛锦达: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