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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国际: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受让员工持股平台部分合伙份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1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受让员工持股平台部分合伙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唐崇武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山西华阳旭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阳旭日”)通知,获悉唐崇武先生与江泓先生签订了《山西华阳旭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华阳旭日于近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伙份额转让情况

华阳旭日成立于2015年6月4日,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华阳旭日持有公司1,8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9.18%。华阳旭日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为激励公司内部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江泓先生持有华阳旭日7.11%的合伙份额,是华阳旭日的有限合伙人。现江泓先生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江泓先生将其持有的华阳旭日

7.11%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崇武先生。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完成后,江泓先生不再是华阳旭日的有限合伙人,不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崇武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华阳旭日的合伙份额增加至53.47%,对应出资额增加至2,406.25万元。

二、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等承诺

1、江泓先生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唐崇武先生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3、华阳旭日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合伙份额转让的影响

江泓先生退出合伙企业,将其所持有的华阳旭日合伙份额转让给唐崇武先生,没有违反其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也不会导致华阳旭日违反股份限售承诺;本次合伙份额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山西华

阳旭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仅是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之间所持份额的转让,转让完成后华阳旭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量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仍直接持有公司1,8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18%;唐崇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为57.91%,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唐崇武先生。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使唐崇武先生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增加,增加的部分将继续遵守其作出的承诺,具体可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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