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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文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或“公司”)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经营控制、财务报告管理、项目管理、采购管理、控股子公司的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经营控制、财务报告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流程等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总额两个指标,从而确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分类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总额
重大缺陷错报≥资产总额的3% 或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3%
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2%≤错报<资产总额的3% 或 营业收入总额2%≤错报<营业收入总额3%
一般缺陷错报<资产总额2% 且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其他可能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认定为无效情形的。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损失;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4)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大量流失;

(5)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奥美医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美医疗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保荐代表人:史松祥 张 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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