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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4
证券代码:002950证券简称:奥美医疗公告编号:2022-029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与决策水平,公司拟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人数由11名变更至7名。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拟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之规定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公司章程》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33,265,407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33,265,407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定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责任。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经累计计算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本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则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等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购买资产”或第(二)项“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他交易。(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第四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需累计计算)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需累计计算),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 发生的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情况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上述期间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会议召集人的姓名、职务;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删除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规定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条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七) 股权激励方案; (八)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 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了保障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股东大会及总裁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股东大会及总裁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一) 符合以下指标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一) 符合以下指标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的提供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三) 公司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一百二十六条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 决定交易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 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五)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通知或者当面口头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期一年,可以续聘。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删除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规定,仅在公司实际设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后适用。删除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中依据上市规则及相关上市规范性文件等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执行。删除
第二百二十一条 除依据上市规则及相关上市规范性文件等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外,本章程及其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本事项尚须提交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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