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46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97.9684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刘涛 韩玲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