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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19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0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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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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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 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初步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情况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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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文件。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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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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