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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麦食品: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6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制定《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线、职责权限、人员配备、预算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组织。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持续建设内部审计体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学习和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经财务管理总部批准,由预算绩效中心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 保证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

(二) 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 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 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有以下职权:

(一)内部审计部有权查看本公司所有与审计活动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记录、资产,有权询问相关人员,此权利应该是完全的、自由的、且不受限制的。任何相关人员必须协助审监委完成其工作。内部审计部与董事会的随时沟通不应受到限制。

(二)内部审计部有权要求公司内各单位报送规划、预决算、报表等,以及审监委认为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信息系统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内部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内部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审监委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内部审计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可能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董事会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内部审计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本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董事会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五)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

(六)公司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七)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八)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逐项实施计划内容

(一)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 内部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三) 内部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 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五) 内部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六)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审计报告必须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

(七) 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内部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内部审计部査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及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内部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八)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九)内部 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安排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或建议改进工作或进行审计整改的情况。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并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的奉公守法、绩效显著行为,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经审计查明,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处罚: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附则1.本制度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并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2.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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