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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BLACK RIVER FOOD2PTE.LT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4号
公告日期:2022-09-14
关于对BLACK RIVER FOOD 2 PTE. LT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4号
BLACKRIVERFOOD2PTE.LTD.:
经查,你公司在减持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麦食品)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超比例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2022年6月15日、16日,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连续减持西麦食品股票,持股比例由5.410%降至4.747%。2022年6月20日,你公司通过西麦食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降至5%时至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未停止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违反公开承诺
在西麦食品公开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你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深交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同时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将接受公开致歉、在违规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违规减持收益交归上市公司等约束措施。2021年11月,你公司因违规减持西麦食品股票被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11月违规减持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持续多次减持西麦食品股票,违反了上述承诺。以上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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