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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分析、论证。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84人变为177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9.09万股调整为185.74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91万股不变,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变为由234万股调整为230.65万股。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调整。

三、 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7日,同意以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185.74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 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力等综合资质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广忠

独立董事(签字):

韦佩

独立董事(签字):

郑馥丽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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