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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1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2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15:00至2019年9月20日15:00。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一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股东在本次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90,01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1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8,92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6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09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24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4,88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6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5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共90,012,600股,同意股份9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8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反对股份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共90,012,600股,同意股份9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8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反对股份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共90,012,600股,同意股份9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黄泽涛、李天奇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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