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召开了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分别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小熊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营销”)、佛山市小熊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智能”)进行增资,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1)使用募集资金7,000.00万元对小熊营销进行增资,全部应用于小熊营销为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即“小熊电器创意小家电生产建设(大良五沙)项目”;(2)使用募集资金19,000.00万元对小熊智能进行增资,全部应用于小熊智能为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其中“小熊电器智能小家电制造基地项目”15,320.08万元、“小熊电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679.92万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小熊营销、小熊智能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78号)核准,小熊电器首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34.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27,500,000.00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90,688,066.0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36,811,933.96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的“XYZH/2019GZA1066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存储金额 (万元) |
佛山市小熊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 | 801101001102872609 | 小熊电器创意小家电生产建设(大良五沙)项目 | 7000.00 |
佛山市小熊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 757903681510288 | 小熊电器智能小家电制造基地项目 | 15,320.08 |
佛山市小熊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 44483901040011863 | 小熊电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679.92 |
合计金额 | 26,000.00 |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金额合计26,000.00万元,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决议许可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三条 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娜、姚根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各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