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19-030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0月3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下午15:00至2019年10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C座一层第一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为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157,591,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6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33,083,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5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508,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1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584,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6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565,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5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8%。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及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577,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7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5%;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577,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70,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8%;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577,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70,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8%;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577,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7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5%;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刘苏毅
3、结论性意见: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及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