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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3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章程修订草案
1.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320000000012524。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2019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2019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2.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 审议公司拟以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六) 审议公司拟以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4.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六)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发表意见的,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六)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6.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核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项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以外,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对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有审批权限。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有审批权限。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核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六)项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以外,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对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有审批权限。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有审批权限。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银行借贷;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银行借贷;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7.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和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第(四)至(六)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和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第(四)至(六)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8.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范围内对交易审核的权限。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范围内对交易审核的权限。
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所述的“交易”含义相同。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所述的“交易”含义相同。
9.第一百六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除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一百六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除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0.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1.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工商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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