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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9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30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股份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股份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形式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及解锁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指定网站申报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前述计划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发布的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等相抵触时,以上述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等为准。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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