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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苏州银行”)的委托,担任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第一部分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立华、王玲玲胡晓和、马建红、王晓、常宏、武祎玮、徐先一、尹海晨、杨琪琛、郑治、胡栋、高扬、蔡永兴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施进、尤剑成亚梅张玉仁、卢昕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项目协办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项目协办人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项目协办人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项目组成员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

2、发行人在本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苏州银行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东吴证券担任本项目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的发行人律师,依法聘请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项目的会计师,依法聘请了江苏万隆永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聘请了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项目的资产评估复核机构,依法聘请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项目的验资复核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苏州银行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苏州银行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东吴证券控股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持有发行人10%股份、重要关联方苏州工业园区经济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经发”)持有发行人6%股份,除此之外,东吴证券及其他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1、苏州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持有招商证券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招商证券为A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苏州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招商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苏州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持有东吴证券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东吴证券为A股上市公司,除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国发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合计持有东吴证券27.44%的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园区经发持有东吴证券0.25%的股份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苏州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东吴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除东吴证券的董事钱晓红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外,东吴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除存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正常的商业银行业务外,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苏州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保荐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招商证券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招商证券对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之立项决策机构、内核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是指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内核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其中,内核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中前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内核部是招商证券发行承销内核小组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并可对项目方案、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等的选择做出建议。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部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订的,是对招商证券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招商证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招商证券的发行承销风险。

投资银行部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9名内核委员参会,7名委员(含7名)以上同意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招商证券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招商证券内核小 组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2、招商证券内核意见

招商证券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已核查了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并于2016年9月14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9人,达到规定人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认为苏州银行已达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公司发行申请材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表决,内核委员9票同意,表决结果符合招商证券内核会议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原则,表决通过,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二)东吴证券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东吴证券对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东吴证券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业务内核小组根据东吴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由项目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准备完毕,并向投资银行总部下属质量控制部门提出内核申请;

(2)质量控制部门对全套申请材料从文件制作质量、材料完备性、合规性、项目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修改意见反馈项目组,项目组成员根据质量控制部门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完毕后报内核小组;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内核小组会议于2016年9月14日召开,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包括杨伟、刘立乾、黄烨秋、王茂华、钟名刚、于晓琳、朱卓家共7人,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就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审核;

(4)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质量控制部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门复核,并将修订后的审核意见送达与会内核小组成员。申请文件经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审核同意后,由项目组准备正式文本并上报。

2、东吴证券内核意见

东吴证券内核小组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已充分履行了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内核小组认为:发行人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运作规范,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申请文件的制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内核小组认为本保荐机构可以保荐承销该项目。

第二部分 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部分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议案的审议情况

2016年3月25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7年2月24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等议案。

2018年3月16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延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继续延长授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2月27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延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继续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议案的审议情况

2016年4月22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7年3月24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等议案。

2018年4月13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延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继续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三)监管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议案的审批情况

江苏银监局于2016年8月23日下发《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批复》(苏银监复[2016]205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江苏银监局于2016年8月25日下发《中国银监会江苏银监局关于苏州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苏银监函[2016]69号),出具了发行人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意见书,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江苏银监局于2017年5月4日下发《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苏银监函[2017]38号),出具了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意见书,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于2018年11月21

日下发《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苏州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苏银保监筹[2018]278号),出具了发行人截至2018年9月30日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意见书,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记录和决议,以及监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批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监管机构的相关审批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2017年2月10日,王巍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2017年6月29日,潘飞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2017年5月22日,朱文彪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发行人执行董事职务;2017年6月12日,徐挺先生因工作原因提出辞去发行人执行董事和行长职务的申请,2017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申请。2017年7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杨建清先生、钱锋先生为发行人执行董事,张旭阳先生、叶建芳女士为发行人独立董事。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15205_B04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订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发行人净资产持续稳定增长,由2016年12月31日的2,090,537.18万元增长到2018年12月31日的2,458,634.48万元;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达到-1,583,346.68万元、694,850.37万元和-854,792.51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营业收入依次为700,727.77万元、689,864.24万元和773,719.8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依次为194,953.35万元、210,980.03万元和224,196.39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审

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15205_B04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公司发行前股本超过4亿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30亿元。根据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2015)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股社会公众股。本次发行后,以10亿股计算,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达到40亿元,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本总数的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主体资格

1、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历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为2004年12月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起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以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投资收益。

(2)通过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历年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内无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和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1、通过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保荐机构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15205_B04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承诺函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审计报告》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的内控制度、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15205_B04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往来款等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根据查阅和分析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15205_B04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关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和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指标均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根据经发行人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净利润(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190,757.51万元、204,141.32万元、218,182.29万元,累计为613,081.12万元,超过3,000万元。

(2)根据经发行人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83,346.68万元、694,850.37万元和-854,792.51万元,累计为-1,743,288.82万元。发行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00,727.77万元、689,864.24万元和773,719.82万元,累计为2,164,311.83万元,超过3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3,000,000,000元,股本总额超过3,000万元;

(4)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为15,191.33万元,净资产为2,458,634.48万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发行人最近一年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独立性

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了发行人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满足《首发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风险、其他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风险等。

1、银行业持续增长前景不确定的风险

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与宏观经济环境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总体趋缓,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和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和2017年我国GDP增长率分别为6.7%和6.9%。2018年上半年,我国GDP达到418,961亿元,较上年增长6.8%,已呈现平稳趋势。根据中国银保会信息披露,截至2018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0,254亿元,较

2017年末增加3,017亿元;不良贷款率1.83%,较2017年末有所上升。尽管2018年总体平稳,但是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经济结构调整及产能过剩治理仍将持续推进,银行业资产质量将持续承压。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增多导致银行业投资风险上升,利率汇率市场化深入推进将使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加大,行业外部风险上升将导致输入性风险增大,多种风险并存对银行业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经济增速放缓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银行业信用风险仍存在下行压力。

若发行人不能针对上述情况通过改变经营模式、降低营运成本或提升经营效率等方式作出有效应对,则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其不良贷款率上升、贷款损失增加、投资产品价值下跌以及融资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对的业

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贷款集中度的风险

从行业分布来看,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制造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提供的贷款分别占及垫款总额的18.56%、10.10%和8.81%。

从地区分布来看,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贷款及垫款基本投放在江苏地区,其中,主要投放在苏州市,占发行人贷款及垫款总额的64.33%。

从客户分布来看,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2.98%(监管指标为不超过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为15.80%(监管指标为不超过50%)。

如果上述行业处于发展的下行周期、行业指导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地区出现较大规模的经济衰退、客户因经营困难出现财务危机,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3、不良贷款的风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8%、1.43%和1.49%。发行人保持或改善贷款质量的能力将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发行人贷款的质量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经济结构调整、行业政策调整、客户信用风险等因素影响,从而造成发行人部分地区或行业客户的不良贷款率升高。

4、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的企业和单位。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总额分别为63.00亿元、61.22亿元和49.02亿元,占发行人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6%、5.13%和4.72%。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平台家数分别为39家、40家和34家,发行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若部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主体因宏观经济波动或国家政策不利变化等原因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形,可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分别为40.99亿元、34.54亿元和28.84亿元。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系发行人根据各种可能影响贷款质量因素的评估及预测确定的,主要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抵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借款人的担保人的履约能力、中国的经济状况、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利率、汇率以及法律、会计准则和监管环境等。这些因素中有很多并非发行人所能控制,且发行人对上述因素的判断和预期可能与未来实际情况不一致。上述因素的发生或变化可能造成发行人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不足以弥补实际发生的损失。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74.33%、201.90%和186.65%。发行人的贷款拨备率,即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对于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比率,分别为2.94%、2.89%和2.78%。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发行人已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的原则计提贷款减值损失准备,报告期内,始终满足监管指标。未来,发行人为始终满足监管指标的要求,可能仍需要增加减值准备的计提,从而可能导致发行人利润的减少,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

利影响。

6、投资业务风险近年来,发行人已经运用可自主支配资金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分别为40.04亿元、499.17亿元、147.10亿元和283.02亿元。

发行人金融投资主要集中于债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发行人投资债券主要为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券;为控制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的风险,发行人尽管采取了多项防范措施,但发行人无法保证采取的措施能使发行人及时、全面地发现融资人及融资项目的所有潜在风险;此外,监管部门于2018年陆续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发行人将按监管要求在过渡期内积极完成《资管新规》出台后的新老过渡。未来,涉及该类型投资的任何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发行人投资组合价值的大幅下降,从而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资金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

7、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发行人经营业务主要依靠利息净收入。2018年、2017年和2016年,发行人利息净收入分别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85.19%、86.08%和84.17%。发行人利息净收入受人民银行制订的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人民银行会不时发布及调整基准贷款和存款利率,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自2015年8月26日起,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不变;自2015年10月24日起,放开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存款利率上限。我国近年逐步放宽对利率的管制,存贷款业务及定价水平的竞争有所加剧,银行业整体面临的利率竞争会有所增加,平衡风险与收益的难度加大。发行人无法保证通过调整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及发行人定价机制能够有效抵消该等利率放宽政策的影响。

8、业务扩展带来的风险

为执行发行人的增长策略,发行人已投放并将继续投放大量资源以战略性地扩展发行人若干业务范围,例如发行人的中小微企业业务、消费金融业务及财富管理业务等。发行人为进一步发展此等业务,可能面临多项风险 和挑战,其中包括:

(1)发行人在某些新产品及服务等方面未必拥有足够的经验或专业技术,可能使发行人无法在该业务领域的竞争中具有优势;

(2)发行人的新产品及服务可能无法获得发行人客户的认可,或可能无法达到发行人的预期盈利水平;

(3)提供相同产品及服务的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或可能削弱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4)发行人未来可能会为提高收益而更多地投资于风险相对高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以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等;

(5)发行人财务、运营、管理及其他资源可能不足以支持扩大的产品及服务范围;

(6)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有效提升信息科技系统、内部控制能力及风险管理能力,以更好地支持发行人产品及服务的持续扩展。

如发行人因上述风险而不能发展发行人的业务范围、产品及服务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9、净利差收窄的风险

发行人2018年、2017年和2016年净利差分别为1.87%、1.80%和2.05%,净利息收益率分别为2.11%、2.01%和2.25%。净利差整体呈现收窄的趋势,净利息收益率也整体下滑。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如果发行人经营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可能使未来净利差继续收窄,从而对发行人的业绩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的布局以江苏省苏州市为核心,依托长江三角洲经济圈,重点辐射江苏省内主要地市。作为苏州地区唯一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商行,发行人秉承“持续实现客户、股东、员工的价值增长,做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做苏

州地方金融发展的排头兵”的经营目标和“服务中小、服务市民、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定位,扎根苏州地区市场,深耕细作,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有着深刻理解。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核查。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保荐机构内核小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银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

保荐代表人

签名:温立华 签名:王玲玲

其他项目人员

签名:胡晓和 签名:马建红

签名:王 晓 签名:常 宏

签名:武祎玮 签名:徐先一

签名:尹海晨 签名:杨琪琛

签名:郑 治 签名:胡 栋

签名:高 扬 签名:蔡永兴

内核负责人

签名:王黎祥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熊剑涛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熊剑涛

保荐机构董事长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成亚梅_____________保荐代表人签名:施 进 _____________签名:尤 剑 _____________其他项目人员签名:张玉仁_____________签名:卢 昕 _____________内核负责人签名:孙中心_____________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孙中心_____________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范 力 _____________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同意授权温立华和王玲玲同志担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霍 达

保荐代表人签字:

温立华

王玲玲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同意授权施进和尤剑同志担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范 力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施 进 尤 剑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说明与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于该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其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以下说明与承诺:

一、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除苏州银行以外在审企业家数的情况说明

签字保荐 代表人姓名已申报在审 企业家数已申报在审企业名称已申报在审 企业项目类型
温立华0家--
王玲玲1家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签字保荐代表人姓名签字项目名称签字项目类型
温立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温立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保荐项目重新上市
签字保荐代表人姓名签字项目名称签字项目类型
王玲玲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非公开发行股票
王玲玲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说明与承诺》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温立华

王玲玲

法定代表人签字: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说明与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于该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其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以下说明与承诺:

一、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除苏州银行以外在审企业家数的情况说明

签字保荐 代表人姓名已申报在审 企业家数已申报在审企业名称已申报在审 企业项目类型
施进0家-
尤剑0家-

以下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说明与承诺》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施 进

尤 剑

法定代表人签字: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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