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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2021年12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
衡水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临颍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河南华冠养元饮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简阳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川华冠食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简阳嘉饮食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滁州华冠饮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滁州泰普饮料包装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嘉美(滁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建冠盖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建铭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长沙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
鹰潭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孝感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孝感华冠饮料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
铭冠(湖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
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金华嘉饮食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简阳华置食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管控、人力资源、内部审计、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及成本、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合同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业务、关联交易、投资业务、子公司的控制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营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分别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列示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 定性标准重大缺陷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发布的财务报告涉及利润金额导致报表性质发生变化(由盈利变为亏损,或由亏损变为盈利);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控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包括: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未对财务报告流程中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控制。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2) 定量标准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当期

合并营业收入的1%,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当期合并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一般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当期合并营业收入的0.5%,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事项。

重要缺陷包括: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内部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50万元。

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10万元但小于50万元。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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