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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包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嘉美包装董事会出具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一)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等,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内部审计部门会议纪要、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抽查公司会计账册等财务资料;

(二)查阅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并与上述人员以及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内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交流;

(三)审阅公司出具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全面预算、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合同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风险、采购业务风险、应收账款风险、子公司管理风险以及内部控制流程失效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列示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 定性标准重大缺陷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发布的财务报告涉及利润金额导致报表性质发生变化(由盈利变为亏损,或由亏损变为盈利);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控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包括: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未对财务报告流程中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控制。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2) 定量标准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当期

合并营业收入的1%,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当期合并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一般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当期合并营业收入的0.5%,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事项。

重要缺陷包括: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内部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50万元。

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10万元但小于50万元。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各项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查阅公司会计账册等财务资料;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等途径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嘉美包装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嘉美包装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公允的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硕 毕翠云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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