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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天衡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依照《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制定,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22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五、 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计划,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产负债率皆不超过70%,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 对《关于延长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期限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因此,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 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为更好地将募投项目与现阶段公司经营情况相匹配,保障募投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行效率,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九、 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 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下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对《关于2022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张本照 黄晓盈 梁剑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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